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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安全生产领域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日期:2019-11-14   访问人次:754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褒扬诚信、惩戒失信,推进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引导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泉州市安全生产领域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泉州市应急管理局

  2019年9月23日

  泉州市安全生产领域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实施方案(试 行)

  一、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的要求,进一步褒扬诚信、惩戒失信,推进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客观地反映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状况,引导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根据《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001号)、《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守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激励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2219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泉政文〔2018〕5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二、纳入安全生产守信联合激励对象的生产经营单位,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必须公开向社会承诺并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等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3年内无安全生产失信行为。

  (三)3年内未受到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四)3年内未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达到二级(国标)以上水平。

  (六)没有被其他领域认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记录。

  三、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存在下列一般失信行为之一的,纳入安全生产失信“关注对象”:

  (一)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的;

  (二)被处以5万元以上行政处罚的;

  (三)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而到期未投保的;

  (四)承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机构未按规定提取事故预防专项资金的;

  (五)承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机构未做到每个年度至少对投保单位开展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组织一次安全培训,开展两次全方位的事故隐患排查的;

  (六)承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机构虽做到每个年度至少对投保单位开展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组织一次安全培训,开展两次全方位的事故隐患排查,但流于形式的;

  四、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存在下列较重以上失信行为之一的,纳入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

  (一)生产安全事故相关的失信行为

  1、一年内发生造成1人以上死亡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道路运输企业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累计发生死亡2人/百车以上责任事故的);

  2、瞒报、谎报发生人员死亡生产安全事故的;

  3、发生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伪造、隐匿有关证据资料,妨碍、对抗事故调查,或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逃匿的。

  (二)安全生产非法失信行为

  1、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有关行政许可,或在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暂扣、吊销期间,擅自开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2、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3、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咨询服务成果或证明的,违规转让或出借资质的。

  (三)安全生产违法失信行为

  1、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如实记录和上报隐患排查治理且逾期未改正的;

  2、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后,仍然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3、被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执业资格或者岗位证书的;

  4、被处以10万元以上行政处罚的;

  5、被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或者采掘设备价值10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的;

  6、采取弄虚作假,骗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的;

  7、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被责令整改后不按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不完善,仍组织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

  8、采取隐蔽、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安全监管监察的;

  9、到期不缴纳罚款等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10、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超层越界开采、以探代采行为的。

  11、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高瓦斯、水文地质类型复杂和极复杂、采深超千米、单班下井人数多等6类高风险煤矿和单班井下作业人数50人及以上、开采深度800米及以上、水文地质条件中等及以上的地下矿山、边坡高度200米以上的露天矿山高陡边坡、堆置高度200米以上的排土场、三等及以上等级的尾矿库以及涉及“两重点一重大”危险化学品企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粉尘涉爆企业、涉氨制冷企业、“九类重点车辆”、“四类重点船舶”安全风险管控工作不到位,被责令整改后不按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不完善的。

  12、县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为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存在其他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必要纳入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管理的。

  “以上”包括本数。

  五、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谁监管、谁负责”和“谁采集、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的采集、告知、审核、修复、移出等基本程序:

  (一)信息采集。县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对符合纳入安全生产守信联合激励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核确认后(见附件1),准确记录该单位的基础信息和纳入理由,并做好相关证据资料的收集、归档工作。涉及其他行业领域的信息应征求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对符合纳入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要进行核实、取证,记录基础信息和纳入理由,并将相关证据资料存档和保全。每条信息应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失信行为情况、处罚结果、认定部门、认定依据、处罚有效期等要素。

  (二)信息告知。对拟纳入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信息采集单位应先召开会议集体讨论,再下发书面告知书(见附件2)。生产经营单位对其拟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管理有异议的,应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信息采集单位提出书面申辩。对生产经营单位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要予以采纳。生产经营单位无申辩意见或申辩意见不成立的,信息采集单位可直接下发《纳入市级失信惩戒“黑名单”管理确认书》(见附件3)。

  (三)信息报送。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应每月收集汇总本地区行业纳入安全生产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对象的信息(见附件4、5)及开展联合惩戒情况,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盖章后,报送县级安办汇总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经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局长业务办公会审定后,作出是否纳入守信联合激励或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管理决定。县级安办、市直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于每月30日前将本地区本行业领域纳入市级安全生产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对象的信息报市安办汇总。市安办汇总并向相关科室通报后,符合纳入市级守信联合激励或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管理的,及时抄送给市信用办及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并在网站上进行公布。各地各相关部门和单位也可在各自网站发布相关信息。符合纳入国家守信联合激励或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管理的,由市安办向省安办报送。

  (四)信用修复。鼓励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对象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可以申请开展信用修复:

  1、联合惩戒对象自被纳入联合惩戒“黑名单”之日起满6个月;

  2、已完成对失信行为的整治并在联合惩戒“黑名单”管理期限内,未再发生符合本细则第四条规定情形失信行为;

  3、生产经营单位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积极纠正失信行为,公开做出守信承诺(见附件6)。

  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业领域内所属生产经营单位的信用修复申请进行审核,并于每月30日前将审核情况报送市安办(见附件7)。属国家级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由市安办报省安办审核。

  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或吊销许可证、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信息要按最长公示期(三年)予以公示,期间不予修复。

  (五)信息移出。安全生产守信联合激励管理期限为3年。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的管理期限为1年。市级安全生产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的管理自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确认之日起计算。国家级安全生产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的管理自应急管理部审定通过之日起计算。对纳入安全生产守信联合激励管理的对象建立失信触发机制,一旦满足不了守信的条件,要及时上报,予以移出。对于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拒不整改、影响恶劣的市级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经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后,管理期限再延长半年。对于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拒不整改、影响恶劣的国家级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经报省安办认定后,管理期限再延长半年。

  1、具备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移出联合惩戒“黑名单”:

  (1)生产经营单位已完成对失信行为的整治并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内,未再发生符合本细则第四条规定情形的失信行为,由生产经营单位提出申请,并通过审核验收后,可在管理期满后移出;

  (2)纳入联合惩戒“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因注销、关闭、破产、兼并重组等原因退出市场的;

  (3)生产经营单位符合提前移出条件的。

  2、联合惩戒“黑名单”移出按下列程序进行:

  (1)符合移出条件的市级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管理期满前1个月,生产经营单位向信息采集单位提出书面移出申请(见附件8),经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报送市安办(见附件9)。符合移出条件的国家级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在此基础上,由市安办逐级向应急管理部报送。

  (2)退出市场的市级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由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进行初步认定,经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局长业务办公会审定后,作出是否移出决定,并报市安办。退出市场的国家级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在此基础上,由市安办向省安办报送。

  (3)属市级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市安办并向相关科室通报后,抄送给市信用办及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并在网站上进行公布。各地各相关部门和单位也可在各自网站发布相关信息。属国家级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逐级向应急管理部报送,经应急管理部部长业务办公会审定后,作出是否移出的决定。

  六、各有关部门对纳入市级安全生产守信联合激励对象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采取以下激励措施:

  (一) 设立守信“绿色通道”,优先为守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提供服务;属于上级机关权限的,优先予以上报并提交良好信用信息;

  (二)根据实际情况实施“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对符合条件的守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除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材料外,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的,如其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应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

  (三)工程建设招投标、土地使用权、采矿权出让等领域对参与竞标的守信生产经营单位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

  (四)金融机构在确定授信、发放贷款时参考使用守信生产经营单位信用信息,对守信生产经营单位采取增加授信额度、利率优惠等激励措施;鼓励有关部门合作开发或推广“税易贷”“信易贷”“信易债”“税源贷”“税贷通”等守信激励产品服务守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在提供融资担保方面优先担保;

  (五)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医药采购等领域,对于守信生产经营单位采取信用加分等措施;

  (六)各行政机关在日常市场监管中对守信企业减少检查次数或不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七)在争取上级优惠政策、补助资金、安排地市级扶持资金时,同等条件下对守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优先支持;

  (八)申请开设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及其他金融类企业时,同等条件下守信生产经营单位优先成为发起人;

  (九)在政务网站、“信用泉州”、新闻媒体等多渠道为守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树立典型。在会展、银企对接等活动中重点推介守信生产经营单位,让信用成为市场配置资源的重要考量因素;

  (十)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守信联合激励措施。

  七、县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对纳入市级安全生产失信“关注对象”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信用提醒。将一般失信行为书面通知企业(见附件10),提醒其纠正和规范相关行为。

  (二)诚信约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进行约谈,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敦促其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严格自律、诚信守法、履行社会责任。

  县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信用提醒和诚信约谈情况进行登记,详细记载提醒和约谈的对象、时间、方式和内容。

  (三)重点监管。加大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频次,指导督促其抓好整改。

  生产经营单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经申请、批准,可移出失信“关注对象”。生产经营单位在被信用提醒后,无故不纠正相关失信行为或者无故不参加约谈、约谈事项不落实,经督促后仍不履行的,由安全生产失信“关注对象”上升为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

  八、各有关部门对纳入市级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金融机构融资授信参考。联合惩戒企业信息向人民银行、银监部门及其他依法成立的征信机构共享,供金融机构对当事人融资授信参考使用,进行必要限制;有关部门在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等方面予以限制; 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在提供融资担保方面予以限制;

  (二)限制取得政府性资金支持。发改、财政、科技、工信等有关部门在审核上级资金扶持申报主体资格时对联合惩戒生产经营单位予以限制;上级资金计划已下达,市级配套资金尚未到位的,暂缓市级配套资金拨付; 限制取得科技创新、节能减排、金融业等市级财政扶持、奖励资金。

  (三)限制取得土地等资源供应。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在确定土地出让、划拨对象、采矿权审批等方面对联合惩戒生产经营单位予以限制;

  (四)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各级各有关部门在市场监管中对联合惩戒生产经营单位提高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并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五)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六)禁止联合惩戒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参与评优评先,已经授予的荣誉称号由授予荣誉的机关按有关规定予以撤销;

  (七)商务部门限制联合惩戒企业申请进口关税配额;交通部门限制其受让收费公路权益;

  (八) 金融监管局限制联合惩戒企业发行企业债券,人民银行限制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券;

  (九)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

  (十)限制信用评价等级提升。金融机构对联合惩戒生产经营单位信用评级等级提升方面进行必要限制, 税务部门对其纳税信用管理评定方面做为审慎性参考依据,相关部门在行业信用评价方面采取限制性措施;

  (十一) 金融监管、市场监管、商务等部门限制联合惩戒生产经营单位作为金融机构、类金融机构类企业发起单位;

  (十二) 在政务网站、“信用泉州”、新闻媒体等公开联合惩戒企业信息;

  (十三)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限制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取得相关证照;

  (十四)在强制性产品认证等方面对联合惩戒对象进行必要的限制或者禁止;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管和惩戒措施。

  九、各县(市、区)、市直各有关部门要落实主要领导负责制,不断完善安全生产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机制,建立安全生产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档案。市安委会将把各地各有关部门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情况纳入目标责任制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十、各县(市、区)、市直各有关部门可根据本实施方案,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十一、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国家、省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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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办(2007)第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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