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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绥化: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方案

日期:2019-10-29   访问人次:820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切实加大营商环境改革力度,营造高品质营商环境,全面推动“都城地”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打造守信激励、失信惩戒、诚信自律的社会环境,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引, 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重塑营商环境的意见》应用为基础,以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为内容,以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为核心,以行业信用建设和信用服务市场发展为支撑,坚持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坚持依法依规、保护权益,坚持突出重点、统筹推进,加强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和使用依法依规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构建政府、社会共同参与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严格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维护市场正常秩序,为社会和谐稳定和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奠定基础。

  (二)工作目标。按照《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重塑营商环境的意见》,建立落实各项信用建设规章制度,做好信用信息归集、发布、信用核查、“红黑”名单发布、守信联合激励与失信联合惩戒、重大失信事项监测、教育宣传等相关工作,实现信用信息归集标准化、部门信息共享全覆盖,基本建立政府部门联合奖惩机制;推进重点领域信用工作开展,逐步实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营造“奖励诚信、守住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环境。

  二、工作措施

  (一)健全惩戒和约束失信行为机制

  1、加强对失信行为的市场性约束和惩戒。对严重失信主体,有关部门和机构应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索引,及时公开披露相关信息,便于市场识别失信行为,防范信用风险。督促有关企业和个人履行法定义务,对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严重失信主体实施限制出境和限制购买不动产、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旅游度假、入住星级以上宾馆及其他高消费行为等措施。支持征信机构采集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纳入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对严重失信主体限制向其提供贷款、承销、保险等服务。(责任单位:市法院、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旅游局、人民银行绥化支行、市铁路局、市不动产局、各县(市、区)政府)

  2、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业性约束和惩戒。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推动行业信用建设。引导行业协会完善行业内部信用信息采集、共享机制,将严重失信行为记入会员信用档案。鼓励行业协会商会与有资质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合作,开展会员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支持行业协会按照行业标准、行规、行约等,视情节轻重对失信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惩戒措施。(责任单位:省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3、加强对失信行为的社会性约束和惩戒。加强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整合优化政府部门的投诉举报平台,建立统一便民高效的消费投诉、经济违法行为举报和行政效能投诉平台,实现统一接听、按责转办、限时办结、统一督办、统一考核。建立完善有奖举报制度,健全公众参与监督的激励机制,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失信联合惩戒。充分发挥各类社会组织作用,支持有关社会组织依法对污染环境、侵害消费者或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等群体性侵权行为提起公益诉讼。(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民政局、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各县(市区)政府)

  4、对重点领域和严重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在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对本领域失信行为作出处理和评价基础上,通过信息共享,对严重失信行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重点包括:一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包括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缺陷产品召回等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二是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包括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非法集资、电信诈骗、合同欺诈、传销、无证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或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在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或向他人提供作弊器材、伪造证明材料骗保等严重失信行为。三是拒不履行或不按要求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行为,包括当事人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判决或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严重失信行为。(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场监督管理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人社局、水利局、自然资源局、安全监管局、税务局、知识产权局、人防办、人民银行绥化中心支行、检验检疫局、市法院,各县(市、区)政府)

  (二)健全褒扬和激励诚信机制

  5、实行行政审批便利服务。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对诚信典型和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实行“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对符合条件的行政相对人,非主要材料存在缺陷或瑕疵的行政审批事项,在不影响审批部门履行职责的前提下,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承诺将相关材料补齐补全,部门对进入容缺审批的项目应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责任单位:省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6、优化行政监管检查安排。注重运用大数据手段,依托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对监管对象实行分类服务和监管。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对符合一定条件的诚信企业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优化检查频次,推行联合检查制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经营的影响。(责任单位:省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7、完善个人信用记录,强化诚信行为激励。以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推进公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各相关部门要将涉及个人的信用信息及时、准确、完整归集,健全个人信用记录,形成人群全覆盖的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建立个人诚信分,如杭州芝麻分、厦门桂花分,使守信者在教育、就业、创业、社会保障等多个领域开展信用应用场景,提供重点支持和优先便利,让市民体验守信带来的体验感、幸福感、安全感,让老百姓切身感受到“信用使生活更简单”。(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人民银行绥化支行、市法院,各县(市、区)政府)

  (三)健全规章制度和构建联合惩戒机制

  8、建立健全重点领域法规制度机制。在重点领域合作备忘录基础上,梳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明确的联合激励和惩戒事项,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清单。不断完善诚信典型“红名单”制度和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制度,依法依规规范重点领域红黑名单产生和发布行为,建立健全退出机制。(责任单位:省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9、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公示机制。推动政务信用信息公开,全面落实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上网公开制度。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要将各类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在7个工作日内上传至“信用绥化”网站。凡涉及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外,通过“信用绥化”网站公示,为社会提供“一站式”查询服务。涉及企业的相关信息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推动在“信用绥化”网站公示司法判决、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信用信息。(责任单位:省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10、建立健全信用信息查询使用机制。建立健全绥化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归集整合各部门、各行业、各领域信用信息,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依托绥化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根据有关部门签署的合作备忘录,建立协同监管系统,实现发起响应、信息推送、执行反馈、异议处理等动态协同功能。健全政府相关部门与征信机构、金融机构、行业协会等组织的信息共享机制,推进政务信用信息与社会信用信息互动融合,促进信用信息大数据开发利用,最大限度发挥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作用。(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人民银行绥化中心支行、省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11、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联合惩戒措施的发起部门和实施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明确各类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期限。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不再作为联合惩戒对象。建立有利于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社会鼓励与关爱机制,支持有失信行为的个人通过社会公益服务等方式修复个人信用。(责任单位:省市直有关单位)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把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作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重要举措,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订本部门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落实工作机构、人员编制、项目经费等必要保障,确保各项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措施落实到位。

  (二)加强协调配合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合作,协同推进,形成工作合力,深入研究联合激励惩戒工作的有关问题。切实履行联合激励惩戒工作的组织、推进、协调、督促等职责,协调解决好联合激励惩戒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同时,各责任单位之间要加强相互沟通交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信息共享,形成合力,努力做好联合激励惩戒的各项工作。

  (三)加强督促检查

  建立健全联合激励惩戒工作督查和考核制度,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研究制定联合激励惩戒工作年度工作绩效评价办法,将联合激励惩戒工作纳入相关责任单位年度目标考核内容。

  (四)加强跟踪问效

  依托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立健全信用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的跟踪、监测、统计、评估机制,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核查信息记录、归集、共享和联合奖惩措施落实情况,加强统筹协调,及时跟踪掌握工作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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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文件:国办发(2014)第21号《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通知
国办(2007)第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征信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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